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家催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催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甲○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失蹤人甲○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甲○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或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又對失蹤人為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條陳報期間,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各為民事訴訟法第628條、第6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男,民國1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鄉○鄉路○○號)於96年6月5日列案失蹤後,迄今未尋獲,其在臺已無其他親屬,亦無入出境、全民健保紀錄及財產申報資料;是失蹤人已年滿80歲,且失蹤已逾3年,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南投縣鹿谷鄉戶政事務所99年7月8日鹿戶字第0990001653號函、除戶戶籍資料、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為證。而相對人並未在監在押、無勞保投保資料之事實,則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結果可稽。綜上事證,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合於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628條,裁定如主文。
五、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