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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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1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乙○○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院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速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