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3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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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3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3399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本件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