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99號聲請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林志忠 (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丙○,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住台北市○○路○段○○○巷○○弄○號6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5年1月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丙○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務,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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