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83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主張兩造借據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查,依原告所提出之借據影本之約定事項,並無此約定,則原告主張兩造之約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一節,自屬無據。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八里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