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南投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復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
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
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或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
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
為設計。我國關於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
之規定,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係採二元訴訟制度。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關於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由普通法院
審判;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判之,有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448號解釋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所有重劃前坐落南投縣○○鎮○
○段○○○○○○號、同段213地號土地,前參加南投縣草屯鎮南
埔二期農地重劃,經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5條及該法施行細則
第42條辦理土地分配公告及通知,後更依同條例第34條及施
行細則第49條辦理地籍確定測量完畢。重劃後,被告受分配
之土地為新埔段548地號土地,面積為1599.55平方公尺,每
平方公尺單價為新台幣(下同)2,500元;同段625地號土地
面積為869.8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為2,500元、同段
600-2地號土地,面積847.6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單價250
0元,無須繳納差額地價。後經確定測量新埔段548地號土地
面積為1655.35平方公尺、同段625地號土地面積為871.88平
方公尺、同段600-2地號土地,面積845.4平方公尺,經核算
應繳交差額地價137,800元,然被告經催繳能未履行,爰起
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37,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按訴訟事件究為公法訴訟或民事訴訟,應依原告作為訴訟標
的之事項加以判斷。查本件作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被
告因農地重劃之公權力行政行為,致原告因多分配土地而有
不當之財產利得,所發生之土地差額地價費用請求權,該請
求權既係因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措施所發生之請求權,並
非私經濟行為而生之權利,核屬公法性質之爭議,應由行政
法院審判,又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依法應由臺中高等行政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審判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民事
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