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79號
原 告 淡水加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卯○○、丑○○、乙○○、戊○○、丁○○、癸
○○、巳○○○○○○、寅○○、辰○○、 蔡堯憲 、庚○○、己
○○、甲○○、辛○○、壬○○、子○○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2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82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