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888號
原   告 堡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3783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扣除
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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