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創覺心靈啟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倖如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惠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
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