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5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5184號
上 訴 人  蔡朝宇
       蔡耀瓊
       李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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