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5184號
上 訴 人 蔡朝宇
蔡耀瓊
李美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0000-0000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