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2,4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