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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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維三 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叁萬
伍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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