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維三 間聲請返還借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叁拾叁萬
伍仟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