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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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3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景楠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392號、101年度偵續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景楠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販賣、轉讓,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業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不得轉讓,竟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轉讓附表所示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予如附表所示之人(無證據證明彭景楠轉讓之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數量之淨重達10公克以上),嗣經對彭景楠上述行動電話依法實施通訊監察後,於民國100年1月30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和平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460公克、驗後餘重0.4228公克)、大麻1包(淨重0.2660公克、驗後餘重0.2562公克)、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94個等物。因認被告此部分犯行分別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等語。
二、原判決意旨略以:檢察官起訴被告涉有附表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及大麻之犯行。惟起訴書就各次轉讓時間皆僅約略記載「99年年底」,犯罪時間均未臻明確,轉讓數量亦均不詳,亦未有卷附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查被告各次轉讓毒品之確切時間。另核卷內證人於警詢、偵查時之指述內容,亦均非渠等主動指陳或明確指出受讓之時間、地點、次數及數量(宜檢101偵續26卷第20-21、55-64、78頁),檢察官起訴附表各次犯行同一性之辨別程度既難以確定,實無從特定審理範圍,被告亦無從對此答辯。經裁定通知檢察官補充各次轉讓毒品禁藥之確定時間,檢察官收受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送達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於檢察官,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檢察官迄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303條第1款規定,就附表部份諭知公訴不受理等語。
三、按起訴之犯罪事實即法院審判之對象,並為被告防禦準備之範圍,其記載內容「足以表示其起訴之範圍」,使法院得以確定審理範圍,並使被告知悉因何犯罪事實被提起公訴而為防禦之準備,即為已足。從而,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如足以表明起訴之範圍,而不致與其他犯罪相混淆,其審判範圍既已特定,即使起訴書記載粗略未詳或不夠精確,事實審法院仍得於審理時闡明,並依調查所得之證據綜合判斷,在不失同一性之範圍內,自由認定犯罪事實,不得僅以其內容簡略或記載不詳,遽認起訴程式違背法律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62號刑事判例、101年度台上字第414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起訴書就被告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之時間雖僅記載為「99年年底」,而未具體指明特定日期,其轉讓數量亦僅載為「不詳」,內容稍嫌簡略,然檢察官依據卷內調查所得事證(如轉讓對象吳政緯、A1之證述及被告不利於己之供述等),對於轉讓毒品之種類、對象、地點、次數等要項均有具體記載,其犯罪時間及數量亦在一定範圍內,並非漫無邊際,綜合全部犯罪事實之人、事、時、地、物等項,與其他犯罪尚不致混淆,已足以表明起訴範圍;且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對於起訴書所記載之此部分犯罪事實,均有陳述與答辯,尚無因被訴事實不明致生妨礙或剝奪其防禦權行使之情事(見偵續字卷第21頁、原審訴字卷第58至59頁)。本院於前次發回時即已指明,原審自得調查證據及認定事實。至證人於受詢(訊)問時所證之內容,係主動陳述或被動應答、內容明晰與否,以及有無通訊監察譯文足資確定?俱屬法院調查、審酌判斷之事項,尚與犯罪事實之記載合乎程式與否無關。綜上,原判決猶以起訴書未記載被告轉讓毒品之具體時間與數量,認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尚有未合。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黃斯偉法官江振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附表┌──┬────┬──────┬────┬──────┬──┬───┐│編號│轉讓對象│轉讓毒品│轉讓時間│轉讓地點│次數│數量│├──┼────┼──────┼────┼──────┼──┼───┤│一│吳政緯│甲基安非他命│99年年底│新北市中和區│2次│不詳││││││景平路169巷││││││││27號│││├──┼────┼──────┼────┼──────┼──┼───┤│二│吳政緯│大麻│99年年底│新北市中和區│1次│不詳││││││景平路169巷││││││││27號│││├──┼────┼──────┼────┼──────┼──┼───┤│三│證人A1│甲基安非他命│99年年底│證人A1住處│2次│不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