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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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 潘信德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被告 潘仁宏 被告 張香人 被告 徐達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1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