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97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維惠 被告 劉昌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關於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49/1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6/1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597號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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