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債權人 施金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金額總額核與請求之標的金額不符,請查明有無誤載並具狀更正之(如有部分受償情形,則請明確表明係清償何張支票,並縮減該部分請求金額)。
二、本件支付命令係為票款請求,請提出請求之支票九紙之退票理由單,以表明已為提示之事實。又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即退票理由單所載退票日)起算,如欲請求請勿逾越上開範圍,如有誤載則請具狀更正附表。
二、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請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暨向管轄法院及主管機關查明有無受理該公司選任清算人或呈報清算人事件。如查有選任清算人,請具狀更正以清算人為債務人詮越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否則應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請提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