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711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巷22債務人甲○○
巷22債務人乙○○
巷2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32,244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丙○○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甲○○、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89,99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7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32,244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甲○○、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2271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5,914元│97年5月1日│7.502%│97年6月2日│├──┼────────────┼───────────┼───────────┼───────────┤│002│60,800元│97年5月1日│7.502%│97年6月2日│├──┼────────────┼───────────┼───────────┼───────────┤│003│245,530元│97年5月1日│6.666%│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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