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甲○○
戊○○丁○○
號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7年5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 林艷琴 與聲請人等97年5月12日和解成立金錢借貸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為98年5月14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均為無,於97年5月16日登記在案。嗣林艷琴及相對人因 林豔琴 所積欠之會款而於97年5月12日與聲請人成立和解契約,和解條件均如該和解書所示,並交予聲請人等收執。詎林艷琴及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尚積欠聲請人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和解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劉永城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宜蘭縣│宜蘭市○○○段││38-19│建│127.00│全部│└──┴───┴────┴───┴───┴─────┴──┴────────┴────┘
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結構│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3160│宜蘭縣宜蘭市│宜蘭縣宜蘭市││3層鋼筋│第1層│75.52││全部││││壯一段38之19│慈安路10巷41││混凝土造│第2層│75.52││││││地號│號│││第3層│48.42││││││││││總面積│199.46││││││││││││││├──┼───┴──────┴──────┴────┴────┴───┴───┴─────┴────┤│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