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5月29日晚間8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宜蘭縣○○鎮○○街左轉西安街行駛,應注意該路段為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應於遵行之車道內行駛,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佔用來車道逆向行駛,適有告訴人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鎮○○街擬右轉成功街行駛,兩機車因而對撞,致告訴人受有右肘、右膝及左肩擦挫傷、臉部擦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交通法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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