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黃錦田 債務人 何妙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肆仟玖佰貳拾叁元及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零叁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何妙玲於84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契約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一紙(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97年11月16日、97年11月16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
依借據契約之約定,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1,034,923元及432,037整及自97年11月16日、97年11月16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何妙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103492││││二六七│││3元│││││├──┼───┼─────┼──────┼──────┼───────┤│2│新臺幣│何妙玲│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432037││││三七│││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何妙玲│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349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何妙玲│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2037││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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