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債權人宜蘭縣壯圍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
甲○○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朝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貳佰肆拾萬元│自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起│百分之六點三一五│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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