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邱文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1
33,163元
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71%
2
10,400元
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7%
3
16,416元
民國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