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4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查本件請求適用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6款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