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分經本院於95年8月31日、96年1月22日,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鄧順生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07.31│95.10.0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67號│字第448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易字第464│││││79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8.31│96.01.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95年度基簡字第│95年度易字第464│││確定│案號│791號│號│││├────┼────────┼─────────┼────────┤││判決│││││判決││95.10.18│96.02.12││││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5年度│基隆地檢96年度│││備註│執字第2309號│執字第5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