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庚○○
丁○○被告丙○○
號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辛○○
丑○○被告卯○○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子○○
乙○○被告戊○○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巳○○
己○○被告壬○○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寅○○
辰○○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癸○○、卯○○、戊○○及壬○○被訴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佑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