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受刑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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