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EETHOTHIENWHYE(司徒添偉)選任辯護人陳靖昇律師被告HENGCHEWBENG( 王秋明 )選任辯護人 陳佳煒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CHANSOONHENG( 陳順興 )
CHONGCHEESENG( 鍾志成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鴻駿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SEETHOTHIENWHYE(司徒添偉)、HENGCHEWBENG(王秋明)、CHANSOONHENG(陳順興)、CHONGCHEESENG(鍾志成)均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SEETHOTHIENWHYE(司徒添偉)、HENGCHEWBENG(王秋明)、CHANSOONHENG(陳順興)、CHONGCHEESENG(鍾志成)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4人均坦承犯行,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4人均為外籍人士,自陳在國內無固定居所,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訴追,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108年1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4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4人後,認為本案雖已經本院於108年3月28日宣判,然被告4人均表示要提起上訴,衡以被告4人入境國內之目的係擔任詐欺集團成員以賺取生活費,並無其他工作收入得以維生,且於國內無固定居所,則考量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認被告4人於此情形下逃亡之誘因勢將隨之增加,其意欲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非同以往。綜上,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且為確保將來如經上訴之審判程序或判決確定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被告4人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8年4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呂俊杰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