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邱曼鳳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⒊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說明於聲請前二年內有無變更名下保單要保人之行為?⒋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⒌提出所居住房屋之租約、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
,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6、10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⒍提出應受扶養人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兒少補助、育兒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應受扶養人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
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⒏聲請前2年每月清償欠款之支出,非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1條第5項之必要支出,應更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