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02號上訴人即原告 周欣毅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春華 即遠見動物醫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就上訴聲明第2至4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5,9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加計上訴聲明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6,000元,總計為31萬1,98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420元(計算式:5,130x2/3=3,420),故上訴人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710元(計算式:5,130-3,420=1,710),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廖宣惟附表:原告請求民國111年7月16日至000年0月0日間之薪資與提
繳之勞工退休金(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1年7月111年8月111年9月111年10月111年11月111年12月112年1月112年2月總金額薪資21,737元(計算式:42,116元÷31天×16天=21,737元)42,116元42,116元42,116元42,116元42,116元42,116元13,537元(計算式:42,116元÷28天×9天=13,537元)287,970元退休金1,359元(計算式:2,634元÷31天×16天=1,359元)2,634元2,634元2,634元2,634元2,634元2,634元847元(計算式:2,634元÷28天×9天=847元)18,010元305,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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