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98號上訴人丙○○
乙○○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度家訴字第19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金額為上訴人丙○○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玖仟 陸佰 肆拾元,上訴人乙○○壹佰貳拾萬元,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丙○○部分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上訴人乙○○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童洪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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