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再抗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抗國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甲○○再審相對人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5日本院95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95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前經本院於97年7月4日準備程序時詢明在卷。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所為「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前經本院於97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遵行,此有送達回證及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各一件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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