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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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乙○○
7號5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