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27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交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九百三十六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2│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交通銀行營業部│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一萬五千三百三十│0000000││││份有限公司│││一元│││├─┼─────────┼─────────┼───────────┼────────┼────────┼──┤│3│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城│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三百八十八元│0000000││││司│中分行│││││├─┼─────────┼─────────┼───────────┼────────┼────────┼──┤│4│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城東分│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一十七元│0000000││││司│行│││││├─┼─────────┼─────────┼───────────┼────────┼────────┼──┤│5│翔贊興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復興分│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一萬二千零二十八│0000000││││司│行││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