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八萬七千八百五十八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九千六百九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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