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2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由檢察官將被告釋放。
二、茲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王素珍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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