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國華府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8,2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