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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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挺瑋
上列上訴人與 帥仕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9年6月2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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