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91號債權人 林聰明 債務人 洪進郎
陳惠子 洪世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進郎、陳惠子、洪世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以100年度司票字第1798號裁定在案,其債權人為 王照蕙 ,與台端之主張不符,請釋明台端對債務人之債權源由為何?
二、債務人洪進郎、陳惠子、洪世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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