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76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張峻碩
上列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高新中呂美賢
邱裕恩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20元,惟查本件先位之訴請求㈠確認
被告高新中、呂美賢就新北市○○區○○段水碓窠小段117地號
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75土地,及其上316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
○○區○○路81之18號號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下同)96年12
月10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㈡被告呂美賢應將系爭房地於97
年1月17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
號:97年莊登字第016570號收件,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
塗銷。㈢確認被告呂美賢、邱裕恩就新北市○○區○○段水碓窠
小段117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75土地,及其上316建號建
物門牌新北市○○區○○路81之18號號權利範圍全部,於98年10
月20日所為之買賣關係不存在。㈣被告邱裕恩應將系爭房地於98
年11月1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
號:98年莊登字第372060號收件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備位之訴請求㈠被告被告高新中、呂美賢就新北市○○區○
○段水碓窠小段117地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75土地,及其上
316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81之18號號權利範圍全部
,於96年12月10日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
,均應予撤銷。㈡被告呂美賢應將系爭房地於97年1月17日以買
賣為登記原因,以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7年莊登字
第016570號收件,所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呂
美賢、邱裕恩就新北市○○區○○段水碓窠小段117地號權利範
圍100,000分之1175土地,及其上316建號建物門牌新北市○○區
○○路81之18號號權利範圍全部,於98年10月20日所為買賣之債
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㈣被告邱裕恩應
將系爭房地於98年11月1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以新北市新莊地
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8年莊登字第372060號收件,所辦理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先位之訴被告高新中、呂美賢就系爭房地
辦理移轉登記之買賣價額981,740元,被告 呂訴美賢 、邱裕恩就
就系爭房地辦理移轉登記之買賣價1,117,040元,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2,098,780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所得之利益
即債權金額318,693元,應以先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
,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原告僅繳納3,420元,尚不
足18,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
所欠裁判費餘額18,3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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