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賴嘉羣
被   告  蘇家正
       邱曉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家正、邱曉婷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9,226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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