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謝慧敏法官徐奇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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