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再輝 律師被告 李忠縈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鄉○○段第一一○二之一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一○七.六五平方公尺;同段第一一○三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B部分面積四一.九二平方公尺;同段第一一○二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C部分面積三四.一三平方公尺;同段第一一○二之二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一五.五九平方公尺;同段第一一○四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E部分面積一一六.九一平方公尺,共計三一六.
二○平方公尺之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原告為坐落雲林縣○○鄉○○段第一一○二、一一○二之一、一一○二之
二、一一○三、一一○四號土地之共有人,被告等並非共有人,竟未經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佔用系爭土地之如附圖所示A、B、C、D、E部分,影響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所有權之行使。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系爭土地雖因土地重測造成界址移位,鄰近土地均受影響,但並非一起解決不可,被告既佔用系爭土地,自有交還之義務。
三、證據:提出地籍圖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五件為證。並聲請勘驗現場及測量。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之所以會佔用到原告之土地,乃因土地重測造成界址移位,鄰地互相有佔用到他人之土地,需要交還土地之情形,理應共同解決,原告卻提起本訴。
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地籍圖謄本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五件為證,並經本院會同西螺地政事務所測量員勘測現場屬實,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結果圖說附卷可稽,應堪信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亦不爭執,僅以鄰近土地均有重測後界址移位之情形,應共同解決云云置辯。然查各所有人對於無權佔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八百二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則原告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行使其物上請求權,並無不當,被告所辯不可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守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