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8年10月2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昭煌┌───────────────────────────────────────────────────────┐│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中華郵政嘉義文化路│98年4月6日│200,000元│V0000000│││││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