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間某日起至88年04月26日止,犯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3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4177號判決,駁回受刑人甲○○之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68條,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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