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 陸年 ,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3月30日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1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屬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罪,宣告之刑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惟因受刑人自首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