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5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821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29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合於中華民國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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