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