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 詹憲元 權利關係人 王士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年四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權利關係人王士銘地址「臺中市○○區○○路○段○○○號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里區○○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