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9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明軒
鄭吉剛 賴麗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2年3月2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零陸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巫美蕙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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