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代理人 何政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宗倫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清償日期:無)。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